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划拨与监督

如题所述

第十四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证券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第十五条 存管银行、结算公司在确认证券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办法要求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结算银行在确认结算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法规定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第十六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但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将收取客户的费用转入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等业务除外。
第十七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以自有资金补充清算备付金,应当集中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
经纪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应当从一个固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集中向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划拨。
结算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应当从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向结算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
第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有价证券时,验资专户里的申购资金必须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划拨。
证券公司承销非上市证券从客户处所筹集的资金,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在主办存管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给发行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应当向证监会和结算公司备案,结算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备案的自营证券账户、经纪证券账户的净交收额及资金存取变动情况,定期计算每个交易日清算备付金账户中每家证券公司自营资金、经纪资金的余额,并保留有关记录。
结算公司如果发现证券公司有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要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面余额。同时,抄送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各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中的经纪资金、自营资金及所收到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以及验资专户申购资金的账面余额。
存管银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
结算银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余额。
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调整上述报告周期。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根据证监会要求或遇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留足日常备付的部分外,应当交由证券公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结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保密。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和结算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证监会、开户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根据预定的程序所作的查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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