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平估房子是否要排队?流程是什么样?

如题所述

       1、申请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

  2、法院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时,应当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院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选择。不得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3、评估费用应由申请人先行预交一部分(拍卖后再从中扣除并退还),至法院的财务部门,待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并经审判、执行部门书面确认有效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予以支付。确有困难需减免评估费用的,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第六章规定的情节决定是否减免,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4、当事人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做出书面答复,属于审判阶段的,由业务庭通过质证进行审查;属于执行阶段的,由业务庭通过听证进行审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受托机构出席相关的审查活动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经审查,评估结果确有问题且评估机构存在明显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评估机构。

  5、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格超过三千万元的,应当委托两家以上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联合拍卖中的主拍卖机构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采用随机方式确定。

  6、拍卖标的物第一次拍卖,应以评估价确定保留价。

  7、拍卖标的物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由业务庭按照以下条件做出决定

  (一)委托拍卖时,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影响确定拍卖保留价的;

  (二)距前次拍卖超过两个月(不包括两个月)的,再次拍卖时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影响确定拍卖保留价的;

  (三)业务庭认为有其他情况需要重新评估的。

  8、拍卖标的物流拍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业务庭转送拍卖机构出具的《流拍报告》。再次拍卖的由委托业务庭决定是否降低保留价。需要降低保留价的,由合议庭决定保留价,报部门领导及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长审批。

  9、委托业务庭认为当事人有争议、价值较高、市场价格敏感性较强的拍卖标的物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时应当重新确定拍卖机构。重新确定拍卖机构的,由委托业务庭书面说明更换理由,报部门领导及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长审批。重新确定拍卖机构的可以不降低保留价。确实需要降低保留价的,由合议庭拿出意见,报部门领导及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长审批,同时向高级法院的主管部门上报。

  10、拍卖的竞买保证金、佣金、买受款一律划入法院帐户,并按法院财务审批权限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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