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的神审判和后来的民主制度之间有什联系?

如题所述

说到审判,一直贯穿着人类社会,从奴隶时代的部落长老联合审判,到封建社会的父母官裁决。中国的法律体系一直自成特色,为国家的繁荣保驾护航,而在海洋文明孕育出来的西方法律体系则完全不同,古雅典的陶片放逐法昭示着文明的曙光,却也难免落入民粹,中世纪依托于上帝的神审判,看似荒谬,实则透露着文明与慈悲,也为今天世界的法制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中世纪的欧洲被教皇统治,教皇凌驾于王权之上,当时的法庭审判主要是以神审判的方式,来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这一个判决方法也被称之为欧洲神判法。神判法的具体概念也就是不依据法律和条文。而是根据一些随机概率事件来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么欧洲的法真的非常荒谬吗?

在古代的欧洲,文明发展度并不如四大文明古国,国家大多是建立以宗教为统治基础的统治方式。根据相关史料记载,欧洲最早的法庭和中国古代的官员审判相差不多,都是被告以及原告双方到公共场合去找官员进行评价谁对谁错。在中国的公堂之上被告以及原告都要下跪并且向判案官员陈述案情,之后再由官员做出统一的判定。欧洲则是被告和原告带着武器,去找神父或当地的宗教领导进行评判。早期的时候,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管理,被告和原告双方很可能在判决公堂之上打起来。

在双方交手之后,通过武力斗争战胜的一方,则代表着是受到神偏袒的一方,那么也就是正确的一方。战败的一方则是因为失去了神的庇护所以而失败,失败者会被认定为是错误的一方。如此的一个审判方法,维持了好长的一段时间,随着宗教文明的发展,发现通过武力斗争来评判当事人是否有罪不太合理。身体素质强盛的人很容易胜诉,有些善良的弱小的人反而容易受到欺负。而且很容易造成一些没必要的人员伤亡以及财务破坏,后来宗教领导也就明令禁止原告和被告上公堂的时候带着武器,从此之后北欧的法庭才算是进入了正常审判的状态。

在杜绝掉法庭比武之后,宗教法庭并没有出具相关的法典进行作为评判的标准。而是继续继续寻找新的方式让神判断谁对谁错,审判法最早是由英国而影响到其他地区的。神判法的方式一共分为了热铁法,热水法,冷水法,吞食法,摸尸法、决斗法几种形式。

之所以会继续选择用神判法来决定双方纠纷,主要还是因为当时北欧仍然是以被宗教形式所统治,宗教领导仍然认为神会偏向于正确的一方。但神灵又没办法直接现身说话,而人们与神灵沟通的方式无非也就是做法祈祷、占卜,所以必须替神灵能找出一个合理的方式来呈现自己的意愿。当时负责想方法的是宗教领导,还有社会贵族,只不过他们所想到的方法一个都比一个残忍,一个比一个血腥,有的甚至会直接造成当事人死亡。但是在当时的宗教主义看来,当事人死亡是因为他做的错事,上帝对于他的惩罚。宗教对于任何在在接受审判过程中死亡的人员不会有任何的同情心,反而会唾弃,因为在他们看来死的人就是罪有应得。

而当时在整个北欧最为流行的就是热铁法,因为基督教的耶稣是被钉死在了十架上,并且接触到的烈火的焚烤,所以他们认为基督教主会通过火来向他们转达自己的旨意。原告和被告双方来到法庭之后,基督教的领导会拿出相应的基督教圣物,当事者先在圣物面前表一下自己愿意接受审判的决心。表决心程序之后,宗教领导会将两块相同的铁块烧红,并且撒上基督教的圣水。让被告以及原告双方去拿这个铁块向前走9步,若是半路放弃则证明当事者有罪。没有放弃的人再拿完铁块之后用纱布将烫伤的部位给包起来,三天之后看烫伤的部位是否发炎。

三天后如果手上发炎化脓或流血的人,宗教领导会认为因为当事者有罪,上帝才惩罚了他,伤得越重罪责越大。若是手上没有任何的伤痕,恢复的特别好,则证明当事人没有任何的罪责,浇在铁块的那碗圣水被神试了法,所以他拿在手中并不会烫伤。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法,将9个烧红的铁块放在地上让被控诉的人在蒙上眼睛走过去从铁块中间走过去。如果当事者走过去之后没有被烫伤,则证明当事者本人是清白的,若是被烫伤了则证明当事者有罪。从现在的理论角度来看,热铁法非常的荒谬,但是曾经在北欧特别的盛行。

热水法和热铁法非常相似,冷水法则是将当事人用绳子捆起来扔在河流里面,看是否会沉下去,如果会沉下去的话则证明他被神灵所接受,若是浮起来的话,则证明神灵对他所排斥,被排斥的则证明有罪。不过后来发现胖子一般都会浮在水面上,因此这样的一个方法也就被取消了。双方都是活人的话,那么比较好审判,若是有一方是死人的话就不好审判了,所以后来也就发明了摸尸法。那摸尸法就是让被告去摸一下尸体上的伤口,如果尸体重新流血或裂开的话,则证明摸尸体的这个人有罪。

所以说,在欧洲延续了近千年的神审判总体其实是非常的荒谬,不过神判法庭制度虽然在当下看来十分荒诞,但在当时的环境下来说还是有合理之处的,它也为后续的法庭打下了一个有效的基础。孟德斯鸠曾经评价道:

“在决斗、热水审等习惯仍然存在的时代环境之下,这些方法与民情风俗是协调和谐的,所以虽它们本身并不公平,但却很少产生不公平的后果,后果比原因更为纯洁,它们损害公平多于侵犯权利,它们的不合理多于专制横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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