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有3种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和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形式
1、合同转让
转让双方通过合同,列出规定双方在注册商标转让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是最常用的一种形式,商标转让方通过注册商标再将商标进行转让以获得利润,或是闲置商标持有人商标转让给他人获取利润。
2、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二、商标转让办理途径
商标转让可以自行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代理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等事宜,分布在各地,为办理商标业务的人提供服务,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三、商标转让准备资料
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索取。也可在网上下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则由代理组织提供。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2、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3、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5、如果委托专业机构申请还要需交纳部分费用(规费由委托机构定收);
商标局在审核商标转让、办理相关手续时,会通过邮寄方式将文件发给商标转让办理方,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但全国地区邮政分布不均,有些地区并未通邮,或提取不便,不能及时作出反馈而导致商标转让办理不成功,或因商标转让办理方地址变动等原因导致转让办理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