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含有诽谤他人或什么内容的信息?

如题所述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条底线”:
(一)法律法规底线
(二)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三)国家利益底线
(四)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五)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六)道德风尚底线
(七)信息真实性底线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谣言散布的温床。网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和网络巡查,及时对各类谣言进行辟谣澄清;公安机关对谣言制造者、蓄意传播谣言者一追到底、依法惩处。这是依法治网应有之义。以此为鉴、以网为镜,依法打击网络谣言亟需“三个弄清楚”:
一要“查证溯源”,弄清楚是什么人在造谣、为什么要造谣。过去,对“受阅飞机有物体掉落”等一些危害空中安全网络谣言的打击批驳,只做了“及时辟谣”的上篇文章,缺少了“查证溯源”的下篇文章,使触犯刑法的谣言制造者一直逍遥法外,有的“辟谣者”反而被污蔑陷害为“造谣者”。由此来看,打击批驳网络谣言,需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查证溯源作为第一选项,切实弄清楚是什么人在造谣、为什么要造谣,是利欲熏心还是受人指使,都应该弄清楚,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唯有这样,才能打击“造谣者”,保护“辟谣者”。
二要“有法必依”,弄清楚造谣者行为是违规是违法还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对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由此来说,打击网络谣言需要“有法必依”, 以此正告谣言制造者,“手指动一动,圈群造谣言”等行为违规违法甚至犯罪,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和社会谴责。
三要“有破有立”,弄清楚真相是什么、事实是什么。比如,查处批驳一起危害空中安全的网络谣言,既指明这一谣言出自哪里、是谁炮制的,又及时公开了事实真相。由此说来,打击网络谣言需要“有破有立”,不搞“简单否认”,阐明“事实真相”,切实提升公信力。要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回应公众关切,解决现实问题。同时,要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辨别网络谣言能力,主动拒绝传播谣言,共同维护健康有序清朗的网络空间。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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