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如题所述

一)在法律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采用区分技术。其模式包括:首先,通过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其次,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同样进行归纳;接着,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区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然后,通过比较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之后,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最后,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根据遵循先例原则,前例中的规则或原则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问题上,存在三种做法:一是遵循先例,通常下级法院应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需遵循自身以前的判例;二是推翻先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身以前的判决;三是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又不想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实质性事实存在差异为由避开先例。
二)在法律形式上,判例法占据重要地位。传统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但19世纪至今,制定法也在增加,尽管如此,制定法仍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通常指高级法院判决中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后续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属于成文法,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而得名法官法。除了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还有制定法和法典,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与大陆法系相比,其制定法和法典数量较少,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也不如判例法大。判例法和制定法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能改变判例法,而判例法通过法官解释也可能修正制定法,若解释偏离立法者意图,立法者可能通过制定法进行调整。
三)在法律分类方面,英美法系缺乏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其法律分类偏重实用。原因包括:一是英美法系始终重视令状和诉讼形式,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诉讼形式划分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研究;二是重视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导致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忽视理论探讨;三是法院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缺乏公法和私法的明确区分;四是法官和律师在英美法系发展中起主要作用,教育方式以学徒制为主,导致更注重具体案件而非法律分类。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采用职业教育模式,美国法学教育定位于此,学生入学前需取得学士学位,教学方法为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各学校有较大自主权。英国法学教育与大陆法系相似,偏重系统讲授,大学毕业前需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受学徒制教育传统影响。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英美法系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法官多来自律师,律师在政治上活跃,法官和律师社会地位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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