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行为的分类有:
1、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分类: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如签发支票)和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如竞业限制);
3、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类:意思表示行为(如签订合同)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4、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类:单方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和多方行为(如合同行为);
5、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类:要式行为(如票据行为)和非要式行为(如口头订立的合同);
6、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类: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
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3、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它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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