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杨在取得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的前提下复婚。无证同居和同居的关系另当别论。
1.张(女)随母再婚,改姓张。事实上,张已经与张形成了支持关系。张与张是继父、继女。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张A与张的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张A和杨的再婚,重组了一个家庭。张和张应该有血缘关系。
2.从字面上看,张某和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并不违反《民法典》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但是和自己的兄弟姐妹一样,都是二代旁系亲属,因为有虚构的血缘关系,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禁止旁系亲属三代以内结婚。
张与张的关系不是同父异母兄妹,而是继兄妹。
103010第1127条,本部分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被拘留的继兄弟姐妹。
这两个年轻人是半父半母吗?用普通人的话说,可以这么说。但在上述法律中,并没有说他是半父半母,只是说一方与另一方相反。
那么张和张就不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而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法律上,继兄弟关系等同于兄妹关系。兄妹关系禁止结婚。同样,禁止继兄弟姐妹结婚。
4.有人可能会说,既然民政局盖章了,就发了结婚证,合法。
我不这么认为。一、不允许张某和张某的委托人向民政局如实介绍他们的关系。2.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可能因为审核不力,管理不严,给他们办了结婚证。民政局开具证明不仅违法,而且违反公民道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民政局发现错误,收回了张和张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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