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公司上班一年半了,公司被B公司收购了,法人代表还没更改,只有股权收购书,B公司要求我们降薪或者转岗,AB公司都是同行业的,降薪转岗就是逼迫自己离职,B公司也没有重新签合同,这样员工能要求赔偿吗?如果能需要什么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情况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公司法》规定,合并后新产生的公司法人应当对原合并前的法人权利义务予以承继。如此推定,你的劳动合同还属于有效期间,在此期间如果自己提出辞职肯定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公司表示要继续需录用我,我也同意留下来”那也只是按原样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也不存在什么补偿问题。从法律角度看,你们的新用人单位也根本不需要做什么买断之类的措施,它无非就是要在原来的合同上变更一下用人单位的名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