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的是,借据复印件从法律性质上来讲是书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类形式。借条的复印件属于书证的范畴。
其次,对于借条的复印件如何认定法律效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三提交的借条属于复印件而不是原件,一般来讲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认定张三和李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应当审查该复印件的来源以及保存情况。结合双方之间出具借条的过程以及是否有偿还的事实,来综合认定借条的复印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借条复印件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现在仍然存在着借贷关系,另一方面,即使是复印件也不能完全推翻双方之间,不存在着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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