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几年一直挂靠在一间外面的A公司购买社保(自己出全额),这间挂靠公司给我的虚拟工资收入是5000元,即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里面登录后可以查看到的,并且个税系统里面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即供房+赡养父母+小孩教育等相关抵扣部分)的扣缴义务人填写的一直也是A公司没有变更。
而我现在实际是在B公司上班,工资是1W月一个月,因为B公司现在要通过公账转工资到个人账户,那么涉及到以下扣个税问题:
1.按照我的理解:依据手机APP个税系统里面A公司和B公司这两部分公账工资(虚拟+实发)合在一起,然后再对那个“专项附加扣除”里面的赡养父母、供房、子女教育进行相关抵扣后(扣缴义务人现在还是挂靠的A公司),然后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相关综合扣税,请问是这样吗?
2.因为目前我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里面的扣缴义务人现在填写的还是A公司不是B公司,所以B公司这边没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等操作,只能通过这1W元工资账面先简单进行扣税,所以目前B公司扣缴的个税肯定是多了的,那么我是否可以在明年个税系统里面进行相关退税申报?
以上请各位朋友知情者告知一下,非常感谢!
谢谢朋友的回复,但是好像和我上面的问题有些对不上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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