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

高人指点:要申办二手车交易市场除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商委会备案外,还需要去哪些部门办理手续或者是备案,还有在北京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有场地面积的限制吗?
小女子谢过了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根据二手车交易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要求,设立地点和规划用地应取得市规划部门和商务部门同意;
  2、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少于20亩,其中,应具有10亩以上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服务大厅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3、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具备20户以上二手车经营主体驻场经营的条件;
  4、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5、具备验证、核实车辆合法性的网络管理设施;
  6、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7、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其行业特征;
  8、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登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中心”字样。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与市场繁荣。
  1、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现代化办公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3)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4)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2、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3)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三)二手车经纪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纪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的规定办理;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取得经纪人证书的人员;
  (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国家注册高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1名以上,国家注册中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2名以上;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5-30
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

交管365
2018-0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
第三章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
第四章 旧机动车交易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 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第五条 由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

第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八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批准设立一个。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级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应当充分发挥国有汽车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已有的旧机动车交通场所。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 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三) 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

(四) 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

(五) 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六) 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和信息服务等功能。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30天内,应当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5-31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根据二手车交易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要求,设立地点和规划用地应取得市规划部门和商务部门同意;
2、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少于20亩,其中,应具有10亩以上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服务大厅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3、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具备20户以上二手车经营主体驻场经营的条件;
4、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5、具备验证、核实车辆合法性的网络管理设施;
6、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7、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其行业特征;
8、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登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中心”字样。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与市场繁荣。
1、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现代化办公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3)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4)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2、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3)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三)二手车经纪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纪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的规定办理;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取得经纪人证书的人员;
(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国家注册高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1名以上,国家注册中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2名以上;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第3个回答  2021-05-30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根据二手车交易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要求,设立地点和规划用地应取得市规划部门和商务部门同意;
2、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少于20亩,其中,应具有10亩以上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服务大厅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3、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具备20户以上二手车经营主体驻场经营的条件;
4、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5、具备验证、核实车辆合法性的网络管理设施;
6、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7、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其行业特征;
8、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登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中心”字样。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与市场繁荣。
1、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现代化办公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3)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4)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2、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3)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三)二手车经纪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纪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的规定办理;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取得经纪人证书的人员;
(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国家注册高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1名以上,国家注册中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2名以上;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第4个回答  2021-05-31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根据二手车交易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要求,设立地点和规划用地应取得市规划部门和商务部门同意;
  2、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少于20亩,其中,应具有10亩以上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服务大厅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3、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具备20户以上二手车经营主体驻场经营的条件;
  4、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5、具备验证、核实车辆合法性的网络管理设施;
  6、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7、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其行业特征;
  8、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登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中心”字样。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与市场繁荣。
  1、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现代化办公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3)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4)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2、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3)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三)二手车经纪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纪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的规定办理;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取得经纪人证书的人员;
  (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国家注册高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1名以上,国家注册中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2名以上;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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