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施工单位资质要求,防水、保温材料要求及进场验收规定,施工注意事项,子分部、分项和检验批的划分;
基层与保护工程、保温与隔热工程、防水与密封工程、瓦面与板面工程、细部构造工程,五项子分部工程的一般规定及检查验收;
屋面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
1、基本规定:3.0.6
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基本规定:3.0.12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3、保温与隔热工程:5.1.7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瓦面及板面工程:7.2.7瓦片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二、基本规定
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相关规定。
2、施工单位应取得建筑防水和保温工程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防水专业队伍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新型防水材料和相应的施工技术,强调需经屋面工程实践检验,符合有关安全及功能要求的才能推广应用。
3、施工程序:图纸会审—施工方案及审查—专业队伍—三检制度—淋、蓄水试验;
4、施工注意事项
(1)防水、保温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
(2)材料进场检验报告的全部项目指标均达到技术标准规定应为合格,不合格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前完成;
(4)保温层和防水层完工后,不得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等有损屋面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