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预告解除、即时解除和立即解除三种...

如题所述

1. 即时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因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出现时。
2. 预告解除: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况下,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包括: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在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些情况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在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以上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在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工会应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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