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和公司协议离职,没有年终奖是否合理?

如题所述

年前和公司协议离职,没有年终奖是合理的,因为年终奖是公司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表现觉得是否发放的;但是如果在合同里已经明确每年有年终奖,则是不合理的。协议离职,如果是公司提出的,需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满一年,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其完全具备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年终奖的条件.用人单位仅以年终奖发放时员工已离职而拒绝支付年终奖的,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

本案,宋某起诉某信息技术公司胜诉,就属于这种情况.宋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年终奖的任何约定,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持了宋某的请求。

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未满一年,可否也援用“同工同酬”原则主张大半年、半年甚至几个月的相应比例的年终奖呢?从司法实践看,相关判例认为,由于员工离职时该年度尚未终结,时间上还不具备年终考核的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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