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桐乡市,十级工伤赔偿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需按工伤职工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如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300%计算;如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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