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进项税额抵扣后是否可以进行10%加计扣除

如题所述

差旅费进项税额抵扣后可以进行10%加计扣除。

对于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个加计扣除的基数,包括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扩展资料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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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19
差旅费进项税额抵扣后是否可以进行10%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可以.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
如果你只是受托方,那么项目发生的费用一般是在委托方进行加计扣除的,受托方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而且需要
加计扣除是有要求的,税法中加计扣除的很少,如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
这样怎么加计扣除应该知道了吧,
第2个回答  2019-04-22

增值税应税行为一共有十大类业务,如上图所示,其中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现代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为七大服务行业,七大行业中按照9%纳税的是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和建筑服务,按照6%纳税的是现代服务、金融服务和生活服务。因此可以看到这次加计扣除并不是只针对6%的行业,而是考虑到行业业务的特点和进项的特点,将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四个行业单独拿出来,试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

四大行业的主业判断标准如何理解?

1、主业的判断按照销售额比重来判断,清晰明了

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三部门2019年39号公告的界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就可以享受政策。

2、主业判断需要时间数据

这里区分了两种情况,老企业和新企业,老企业就是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由于已经有历史数据,39号公告给出了一年经营期的判断要求,规定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考虑到有些企业经营期不满12个月,允许这些企业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主业比例。比如A公司2月份成立,有两个月历史数据,那就按这两个月数据计算符合条件即可。

对于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新企业,没有历史数据怎么办?39号公告给出了一个三个月的后延时间期间,只要新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50%规定条件的,就可以享受政策。那么问题来了,4月成立的企业,4、5、6三个月数据符合要求,7月份就可以享受,前三个月怎么办?对此税法允许在7月当月一次加计抵扣: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3、主业判断的变化与调整

有些企业单独经营可能发生变化与调整,税务机关的态度是按照年度判断,上年符合条件,下年继续适用,上年度销售额计算不符合主业50%以上规定,下年度不能适用。

三、加计抵减政策具体如何实施?

1、加计抵减幅度是多大?

本次改革给出的加计抵减幅度其实不算大,只有10%,10%计算的基数是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特别注意,这里的当期在增值税上就是指当月。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只有可抵扣进项税额方可享受加计抵减,如果本身就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应当转出,不能作为计算加计的基数。

2、加计额度计提数字与抵减数字的不同应搞清

增值税本身进项税可抵扣额与实际能够抵扣额就是有差异的,导致这里的加计抵减也出现计提数字与抵减数字的差异。税法给出了两个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举个例子,A企业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共计可抵扣税额为30万元,那么就应该增加计提加计抵减额3万元。

申报当月增值税时,假定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就是对应的1万元,当月可递减加计额为4万元。(假定没调减件额)

3、应纳税额数字影响加计抵扣效果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从税法的这个计算路径可以看出,应纳税额是正常计算,而加计抵减是在当期应纳税额已经计算出来之后在其基础上再次抵减,实现减税效果,也就是说加计抵减和计算加计的那部分进项税的抵减可能并不同步。

这个问题现在在39号公告上还未讲的这么清楚,国税总局2019年15号公告推出的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就比较清晰。在主表应纳税额的计算时,基本公式变化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当期实际抵扣进项-实际抵减额

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核算衔接

按照上面的逻辑,企业财务必须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我们建议做一个单独的辅助核算台账,就加计抵减每期的情况进行核算,并同每期的纳税申报情况相对应。

五、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时效

按照39号公告的说法,给出了不到三年的周期,2019年4月到2021年底前。更有意思的是,很罕见的做了一个判断: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这一句话其实说明这个优惠政策完全是暂时过渡,最终增值税三挡并两档改革彻底到位以后,这个优惠政策就失去了存在意义,从文件来看,最终改革到位其实也有了时间表,就是2021年末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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