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居住地有个单位给内部职工团购房,A有个指标,以*万的价格让给我,当时双方签了个指标转让协议(未公证),我把转让费一次性付清。随后几年,该房产办理过程中所有费用(包括房款,物业,维修基金等所有费用)以及所有手续都是由我支付和办理。去年该房产的不动产证下来了,是A的名字(独自所有),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动产证下来之前她是无权转让的,所以,我跟她签的那个指标转让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我跟她商量让她把房子赶紧过户给我,但因她全家迁到外地了,很不方便,她说让我找个中间人,作为她的委托人,陪我办理房产过户,我咨询她所在地的公证处,说“房产过户委托必须在房产所在地办理”,但今天我到我们本地公证处,公证处说“目前这种房产过户委托不办了”,我傻眼了,想咨询一下懂法律的专家
1,她目前居住地公证处,以“房产过户委托必须在房产所在地办理”为理由不给办理过户委托,但我们市的公证处也不给办理,该房产名义所有人又不在本地,我该怎么办?买房子钱是我出的,但证不是我的名字,我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专家帮我支支招!
2,如果我跑到A目前的居住地,跟她一起去公证处,不办过户委托公证,只办一个证明,就是让她证明买这套房子所有的钱都是我出的,然后拿到本地法院,通过法院要求房产部门认可我的所有权,申请把房产改成我的名字,可以不可以?
《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你申请公证的内容有问题,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38条规定,未办证的不得转让。
你应该申请的事,找个委托人把她的房子委托卖给你,掩盖掉你出钱的那些内容,否则公证处不会给你公证,你出钱的内容的。
房产如何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