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在交通事故中,口供被警察诱导了口供怎么办

录在交通事故中,口供被警察诱导了口供怎么办

不服交警部门认定的,有两种处理方法:1、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口供是违背事实,可以更改,但是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改动。
1、警察局录口供签字之后,事后发现错误也不可以去改动原笔录。这就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2、发现错误后,可给警方汇报另行再作笔录进行补充。
3、在刑事案件,对于涉案的关键证据,公安、检察院、法院都会反复核实的。首先明确一点,改口供不属于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重口供,但又不依赖于口供,在取得口供的同时,还应广泛收集相关的证据,一方面证实口供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性,同时,口供也有一定局限性,局限性首先表现为它的可变性。供述是由他的心理活动所决定的,而人的心理活动总是因外界影响而不断变化。口供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真实的不确定性上。我们知道,避害趋利是人普遍具有的心理倾向,因此大多数人的口供是真实性与虚假性共存。我国是个十分注重证据的国家,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就无法给一个人定罪。我国刑法叙述中写到,在有原(被)告人陈述的情况下,没有充足的证据时,不能给人定罪;相反,在没有原(被)告人陈述下,有充足的证据可以给人定罪。由此可见我国对证据的重视.
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虚伪性极大。只有查证属实的,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从口供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口供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是哪一次审讯时讲的,供认的动机、目的,有无攻守同盟、有无串供的情况,有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的情况,有无翻供等。
3、要进行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在当时当地的情况下是否会出现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情况,对于口供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动机、目的、后果等,要结合被告人的身份及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这些情节有没有可能发生和存在,是否符合情理,口供前后是否矛盾,等等。
4、审查、判断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时,要考虑到他们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又要考虑到他们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如果他们供述一致时,要严防他们串供或有攻守同盟,如果供述有矛盾,应注意他们是否有互相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的情况。当然也有个别人大包大揽,一人承担,包庇他人的情况,也应引起注意。
5、审查被告人的品质。被告人的品质及其一贯表现如何,是他对案件事实能否作如实陈述的主观因素之一。
6、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审查、判断证据常用而有效的方法是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看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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