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怀孕的行为公然挑战判决权威性和法律严密性。如果予以减刑,则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甚至引起其他罪犯的效仿,必然在社会中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导向作用。因此,对恶意怀孕的裁定不予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由此可见,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只有四方面同时具备才能认定,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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