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如题所述

1. 为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本程序对认证工作进行了规范。
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3. 农业部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共同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 生产目录内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产品认证。
5. 申请人可通过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中心提交产品认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环境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等。
6. 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7. 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中心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8. 若材料不规范,中心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中心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9. 材料符合要求且需现场检查的,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检查计划并通知申请人。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中心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10. 材料符合要求或经现场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中心将通知申请人抽样检验。
11. 检测机构按标准检验并出具报告,一式两份,中心与申请人各持一份。
12.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13. 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检查和检验结果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14. 每月10日前,中心将上月获证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并由二者公告。
15.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需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重新办理认证。
16.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证过程有异议,可向中心反映或投诉。
17. 中心应调查并处理投诉,将处理结果通报投诉人,并抄报两部。
18. 如投诉人对中心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反映或投诉。
19. 中心对获证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0. 获证产品出现生产过程不符合标准或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标准等情况,中心将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并责令改正。
21. 获证产品出现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转让买卖证书和标志、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情况,中心将撤销认证证书。
22. 本程序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23.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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