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而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所以,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制度适用人员:
1、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察的工作人员;
4、相关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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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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