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等亲属关系的重复

如题所述

亲属关系的复杂性体现在多个亲属关系可能在同一个人之间并存。这种情况,通常由婚姻或法律上的拟制导致,例如在某些国家,如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并未严格禁止中表婚,表兄妹结婚后,他们既是配偶又是旁系血亲,关系交错。再如,叔侄关系中,若收养成立,他们可能既是养父母子女,又是旁系血亲,法律关系复杂。


处理这种并存的亲属关系,各国法律并未有明确的明确规定。传统亲属法理论倾向于遵循“一关系不为另一关系所替代或排除”的原则,意味着并存的亲属关系各自独立,各自具有的法律效力不会因另一关系的存在而消失。然而,当亲属关系同时并存且互不影响时,法律适用会遵循“从近从重”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多种亲属关系中,更近的亲属关系和其对应的权利义务将优先适用,而相对较远或权利义务较轻的亲属关系则会失去效力。


这种原则的运用,旨在确保亲属关系的法律效果明确,避免因亲属关系的复杂性引发的法律纠纷。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来判断和处理。


扩展资料

亲等( degree of kinship )是中外法律上计算亲属引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属关系除有血亲、姻亲和尊亲属、卑亲属等区别外,还有亲疏远近之分。亲等越多,关系越远。亲等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一是代(世)数亲等制,二是等级亲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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