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落款中的报和送分别代表什么?

如题所述

报,就是报告,报备。一般是报给同时有管辖权的其它上级部门。实际写作时,一般写作“报送”。送,是送达,抄送。目标一般指对公文内容需要了解掌握的平行机关或者下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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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2
公文落款中的“发文机关署名”这一要素,主要是基于日常工作中见到的一些应用失范现象。
1.不署名
这个问题主要源自于2012年前分别在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于发文机关署名要求不一致,前者规定要署名,后者规定不署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对此作了统一规定,明确将发文机关署名列为必不可少的格式要素,不管是单一机关行文,还是联合行文,均须标注发文机关署名。但有的单位因沿袭旧有习惯、《条例》学习贯彻不到位等原因,仍不标注发文机关署名。
2.署名不一致
这里的“不一致”是指“发文机关署名”与版头部分“发文机关标志”、主体部分“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不一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署名“低配”,即本应该以党委、政府名义发文的,却署名为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二是署名“高配”,即本应该以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却署名为党委、政府;有的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时也存在“打旗号”署本级党委、政府之名的现象。此外,还要注意避免发文机关署名与印章上的机关名称不一致的问题,比如,有的署名“××市委办公厅”,却盖“中共××市委员会”的章;有的属于“××局”发文,却用印为“××局办公室”。
3.署名不准确
按照《条例》规定,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换而言之,署名要么使用经批准成立的机关核准的全称,要么使用系统内部、单位内部予以统一明确的简称。发文机关名称使用不准确的常见问题有:一是掉字漏字或增字加字,比如,企业名称中有的有“责任”二字,有的没有,使用全称时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名称为准,不可随意增删;二是随意改字,比如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错写成“××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三是随意简称,将口语中的简称用来替代公文正式用语中的简称,比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发展和改革委”不宜简称为“省人社厅”“市发改委”。
4.署名“戴帽子”
有的单位在发文时担心受文对象对本单位不了解或者对发文事项不重视等,有意无意地在署名时于本单位名称前再冠以上级单位甚至上上级单位名称,似乎如此则名头更大、气派更足,说话办事更有底气。比如,本应署名“××公司”,却硬生生再前缀个“××集团”;本应署名“××出版社”,却非得打上旗号写成“××部××局××出版社”。对于这类问题,倘若是出于便于受文对象熟悉了解本单位情况考虑,则可以采取在正文开头对本单位隶属关系等基本情况作简要介绍的处理方式;倘若是为了“冠名”好办事,则大有官僚主义不良作风之嫌,得好好杀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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