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转业意愿随配偶落户天津的,与本人或配偶在天津有没有房产(《不动产权证书》)无关;而是必须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1月19日实施)网页链接相关规定的条件,才能进入原部队转业安置计划转业到天津安置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一、配偶已随军的: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二、配偶未随军的: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