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甲在一工厂做房屋维修工作,需请一名帮工,经公司同意,找到临时工乙共同完成这些活儿。一天,当临时工甲扶住楼梯,由临时工乙在楼梯上操作铺设厂房的隔热层时,因工厂提供的隔热层材料都是废旧材料,所搭的骨架的木条也不够结实,木条断裂,导致临时工乙从楼梯上摔下,摔在地上的木箱子上.四根肋骨骨折,并伴有血气胸.事后,工厂完结了工作期间的工资,只负了部分医疗费,就不管了.老板让乙自己去找甲赔偿。说是因为人是甲找来的。甲说他们都是共同给老板做事的,也不该他负责。
请问:1这种情况是否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老板不承认有劳动关系.
2后续医药费等费用该怎样获得赔偿,有法律保护雇佣临时工的权益吗?
谢谢了解这种情况的朋友们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