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望厦条约、黄浦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瑷珲条约、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中葡天津条约、伊犁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
部分条约的内容如下:
南京条约:
1、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港口;
2、割让中国领土香港;
3、中国赔偿二千一百万。
伊犁条约:
主要是争夺伊犁河流域的中国领土,并将兵费增为九百万卢布。
马关条约:
1、中国承认朝鲜由日本控制;
2、日本强占台湾、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
3、赔偿日本军费二亿两;
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5、允许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设领事馆和工厂;
6、日军占领威海卫,俟赔款付清后才撤退。
辛丑条约:
1、中国赔款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计达九亿八千多万两;
2、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外国使馆区,中国人不准居住;
3、拆毁大沽炮台及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十二个重要地区;
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
5、各地官员如发生“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即镇压,否则立即撤职,永不任用;
马关条约:
主要内容是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同时允许日本在中国开办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