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盘盈纳税筹划方案

如题所述

在进行固定资产盘盈的纳税筹划时,企业可以设计一种策略。首先,企业可以将盘盈的资产暂时出售,然后以原价购回。这样,购回的资产作为外购固定资产,其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折旧可以作为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对于旧货销售,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为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增值税的征收率均为4%,并且减半征收,即为4% x 0.5。以A公司为例,假设该设备原价为500万元,出售时需缴纳的增值税为9.62万元(500÷1.04 x 4% x 0.5)。同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10%的税率计算,约为0.962万元。回购时,企业需要承担的税费与出售时相同,总计为10.582万元。


如果企业在出售时给予购买方2%的补偿,即10万元,这样企业的应纳所得税为750万元(500万元原价+10万元补偿)乘以33%的税率,即412.5万元。通过筹划后,企业当年可以节省的税款为18.336万元(150万元的原价折旧税节省+10.582万元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节省+10万元补偿的所得税节省)。考虑到该资产还有350万元的折旧可以在未来年度税前扣除,实际的节税总额将增加至133.836万元(18.336万元+350万元折旧乘以33%的税率)。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27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规定其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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