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相关说明

如题所述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涉及到特定的法律主体和犯罪动机。首先,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包括个人和企业,但非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并不具备实施此罪的资格。


在主观方面,犯罪的动机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误导投资者而故意为之。过失行为,即使可能导致类似后果,也不构成该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在某个修正案中扩展了对此类犯罪的认定范围,不仅限于证券,也包括期货合约在内。这意味着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同样被视为犯罪行为。


然而,此罪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只有当诱骗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市场混乱等严重后果时,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只是轻微或没有造成实际损害,那么通常会被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法规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诱编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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