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解读

如题所述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详细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人员裁减的程序和原则。具体情形包括:
1.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在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若用人单位根据该条款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其他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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