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1、农、林、牧、渔业,大型企业需要营业收入大于2亿元,中型企业大于500万元;
2、工业,大型企业需要营业收入大于4亿元,从业人员大于1000人;中型企业大于2000万元;
3、批发业,大型企业需要营业收入大于4亿元,从业人员大于200人;中型企业大于5000万元;
4、仓储业,大型企业需要营业收入大于3亿元,从业人员大于200人;中型企业大于1000万元,从业人员大于10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