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问:由于2008年新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 经济补偿金 。请问 解除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要交 个人所得税 呢?如果要交所得税,那么此部分经济补偿所要交的所得税应如何计算?下面 网 小编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回复:您好: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 平均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据此,你单位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如果没有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的部分可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 地税 务机关咨询。

法律客观: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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