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灯安装规范有哪些?

如题所述

9.2.1 高层建筑中,以下位置必须安装应急照明:
-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共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其他在火灾时仍需持续工作的房间。
-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应不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其他在火灾时仍需持续工作的房间的备用应急照明,也应确保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了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安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应安装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应安装在出口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应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离地面1.00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超过20米。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有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以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对于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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