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出劳动不一定就是劳动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劳动者和接受者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在承揽关系中,工人受伤,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甲方让乙方去维修乙方原安装的设备,导致乙方受伤,该如何赔偿?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岐麟律师解答:
如果甲方与乙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的,也不存在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的,本案属于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受伤,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定作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比如指示、定作和选任错误。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岐麟律师解析: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承揽关系注重劳动结果的检验,雇佣关系强调稳定地劳动输出,注重劳动过程。承揽关系与雇佣的关系的主要区别:
雇佣,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授权、指示、指挥监督和管理下,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雇主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主支付报酬,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支付特定的工作成果并由定作人给付报酬。
1、两者责任归责原则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
2、两者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合同标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在于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揽合同的标的。
3、两者劳务给付的从属性不同,雇佣关系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表现为雇员在劳动中应当服从雇主的指示、安排、指挥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的劳务给付不具有从属性,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自己独立自主安排工作和完成工作成果。
4、两者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经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不属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来完成,两者适用法律不同。
岐麟律师曾先后在多家大型外资企业工作,对劳动纠纷、公司资本运作、合同、债务纠纷、房地产、担保、继承等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并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实际操作经验。能熟练使用中英文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