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 关于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对于用工主体资格应如何理解 || 附法院判决

如题所述

工伤案件中的核心议题:用工主体资格解析


在工伤行政确认中,用工主体资格的界定至关重要。司法解释和劳社部文件指出,即使缺乏营业执照或登记的单位,依然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这一责任并不依赖于特定行业的资质要求。关键在于,用工主体资格关注的是劳动关系的实质,而非施工行业的准入条件。例如,实际施工人范某某与薛某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尽管他可能无施工资质,但根据劳动法的定义,他被视为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


实例研究: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薛某男对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如皋人社局)对薛某德工伤认定的决定提出上诉,涉及范某某和永盛苗木园艺场的案件。在一审中,苏0621行初157号行政判决指出,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绿化工程中,范某某作为工地代表,薛某德在执行工作时不幸遭遇车祸。尽管如皋人社局认定薛某德为范某某实际项目工人,永盛场作为个体工商户,由于其经营范围与工程相关,被认定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但法院强调,永盛场作为非名义或实际施工主体,与事故无关。


范某某以盛达公司名义施工实为挂靠,这使得如皋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依据不足。但法律焦点在于用工主体资格,而非施工资质。薛某男坚称,无论名义上如何,永盛场都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永盛场则否认与薛某德存在劳动关系,并指出工程不在其经营范围。然而,法院在充分考虑司法解释关于用工主体资格的明确规定后,认定永盛场应当承担工伤责任,营业执照和登记是决定因素而非行业资质。


判决结果与启示


最终,二审判决确认如皋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判定永盛场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并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永盛场承担。这一案例彰显了在工伤认定中,用工主体资格的实质判断对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性,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和责任归属,不以施工资质为唯一依据。


法律界的共识与警示


这一案例告诫我们,企业在进行工程承包时,不仅要关注施工资质,更要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以避免在工伤责任认定中遭遇法律风险。同时,对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说,准确理解和应用用工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是保障工伤保险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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