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权”的概念是什么?

如题所述

商品化权的概念是指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及其合法代表,在多样化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加工或辅助利用该角色的实质性人格特征,来满足特定消费者的需求,并促使消费者因角色的亲和力而购买相关商品或接受服务。这种权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格权中的隐私权案例,特别是在美国的隐私权案例中,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华伦和布兰蒂斯的论文“关于隐私的权利”。
在1902年的“罗伯逊”案中,一位年轻貌美的女性原告指控被告未经允许,在面粉广告中使用了她的肖像。原告声称,由于广告的未经授权使用,她被人认出并遭受嘲笑,感到极度羞辱并因此卧病在床。她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被告使用她的肖像,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身体损失共计1万5千美元。然而,纽约州法院认为此案缺乏法律依据,并未支持原告的请求。
商品化权的核心特征集中在其形象上,这种形象不仅具有可感知、可识别、可再现和扩散的特点,也具备知识产权中无形无体的表现形式的共性。除此之外,商品化权还具有以下独特特征:1)形象意蕴的完整性;2)形象的大众传播性;3)形象的声誉性;4)形象的亲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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