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涉及
肖像权的法律问题,肖像权是专有权,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我国《
民法通则》第100条、12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同样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上述规定均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但目前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侵犯肖像权,但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除外,例如新闻报道、寻人启事、
通缉令等。至于非以营利目的对公民肖像擅自进行制作、复制、占有、传播等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实质对肖像权的侵害则无一致说法,存在自由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