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把个人档案丢失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人事档案中存入的资料大多数都是原件,一但丢失或毁损是难以复原的。

但补救的办法还是有的。如果档案的保管单位有一份为查档方便而准备的档案目录,并且这个目录在每个具体的档案中又有细目,该细目中逐一列有所存资料题目的话,这就有救了。因为存入档案的材料都不是唯一的,如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涨工资、晋级等都是要报劳动部门审批的,在劳动部门也应有相同的存档资料,奖惩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历有学校的存档,职称有人事部门的存档等。以上资料可以通过复制后加盖相应资料1部门的公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或一致。这样原有的档案就可以恢复了。

这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你个人是没法完成的,必须由档案的保管单位出面,凭相关的手续向相关的部门调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再经允许进行复制。并且有一个前提,就是单位必须有原始的档案目录,否则就无法恢复了。

如果这个丢失的责任在单位,他们有保管不善的责任,你不用管怎么补或相关人的什么责任(这责任人如果受到行政处分调离了原岗位,反倒对你不利了,亲来的,没有责任人能认真的帮你补办么),所以,你什么也不用管,就追着向他们要档案就是了。
1、责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单位应当协助补充档案材料。
1、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确定。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可知,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职工人事档案所承载的权利性质。
参照《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法律依据】第三条,职工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的工作业绩史,思想成长史,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的每一个部分无不具有人格的内容。
因此其权利的属性属于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格权。
3、用人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侵害的是职工“人身权益”。
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将职工人事档案丢失侵害了职工的民事权益,这种权益被侵害,造成的结果并非仅仅是财产损失,同时还有精神损失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用财产损失来衡量。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一般来说给职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不大,但是有时间接损失是存在的,也属于赔偿的范围。
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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