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的选举制度

如题所述

       日本的选举分为参议院议员的选举、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包括地方(都道府县和市区町村)议会及首长的选举和地方团体设置选举的一般选举、包括再选举、补选、增员的特别选举。

       全体众议院议员的选举,称为总选举;总选举按照小选举区选举和比例代表选举在同一天投票进行;总选举是在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期满或者众议院解散后进行的。

       众议院议员总数465人,其中289人由小选举区选举产生,176人由比例代表选举产生。

※众议院议员小选举区为各都道府县选举区数小选举区之和共289个,每区选举一名议员,小选举区的划分,原则上每10年修改1次;

※众议院比例代表选举 选举区和各选举区代表数(共176人)

       选举半数参议院议员的选举叫做参议院议员通常选举。参议院没有解散制度,所以议员只有任期届满(6年)到期取消资格。但是,按照宪法规定,每3年更换半数,所以每3年选举总参议院议员的半数。

       参议院议员的人数为248人,其中100人是比例代表选出议员,148人是选举区选出议员。

  1.地方议会选举

       指都道府县和市区町村的议会全体议员的选举。一般任期届满(4年)或议会解散或当选者全部消失的情况下,举行选举。

  2.地方首长选举

       指都道府县和市区町村的首长的选举。除了任期届满(4年),居民直接请求解职、因不信任离职、死亡、退休、丧失被选举权而离职等情况下举行选举。

  3.设置选举

       新设置都道府县和市区町村地方团体的情况,为了选举同级议会议员及首长而进行的选举。

  4.统一地方选举

       地方首长和议会议员的选举,有全国统一的日期进行选举。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选民对选举的意识,并保障选举的顺利有效进行,从昭和22年(1947年)开始为止每4年举行一次。

  1.再选举(重新选举或者当选者不足补选)

       选举后,没有必要数量的当选择,或者投票日后有当选者的死亡、无效当选的情况。

  2.补选(议员不足的补选)

       当选的议员死亡或者退休,根据规则当选议员的人数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选举。原则上每年2次补选,4月和10月的第四个星期天进行。

  3.增员选举(增加议员数量)

       在议员的任期中,增加议员人数进行的地方议员选举。

       都道府县首长(知事)和市区町村首长死亡或退休时,不是作为补选,而是作为一般选举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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