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指挥包括哪些行为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不认真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瞎指挥。

(2)不按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不按要求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

(4)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项目,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不经竣工验收擅自决定投入使用。

(5)对存在安全隐患停止使用的设备、设施,在未消除隐患的前提下擅自安排使用。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仍强行安排生产任务。

(7)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定安全措施,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措施不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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