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进项税额转出?

2018年购进用于免税项目设备,认证了进项税发票7万元,前任会计未做进项税转出,现在自查后需要做转出,免税项目不用缴纳增值税,连续亏损不涉及所得税,请问如何做账务处理?下个月报税时转出7万多进项税有没有问题?

你说的问题,属于增值税纳税实务范畴。

这个问题,是一个高品质的优秀实务问题。

我的看法如下——

1、抵扣问题。

按照现行的增值税规定,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必须做进项转出处理。所以,你的观点是正确的。

2、转出问题。

(1)按照规范来说,进项税转出,应当在抵扣的当月作进项税转出,至多应当在次月转出,再长时间,应当在所属年度的年末作进项税转出。税务机关一般要求是在当月作进项税转出。

(2)是否可以在发现的当月作进项税转出??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在发现的当月作进项税转出,并不影响应纳税款的,也不涉及补交税款的,一般来说,税务机关也会默认这样处理;但是,如果涉及补交税款的,税务机关一般不会同意的。

(3)不同时点作进项税转出,涉及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实际效果不同。

(4)由于你单位属于免税项目,不用缴纳增值税,那么,此前的进项税认证抵扣,可能一直挂在留抵项目,在发现当月转出而不是追溯调整,应当没有实际影响。

3、账务处理问题。

(1)应当就这个事情,书写一份说明,然后根据此前的相关单证作:

借:固定资产—**设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根据单位管理的要求不同,对固定资产作追溯调整,或者采用未来适用法。

如果是追溯调整的,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作: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累计折旧—**设备折旧

注意:追溯调整需要作汇算清缴更正申报。

如果是采用未来适用法的,那么,就不用作固定资产的账务调整。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追问

EMC免税项目,采购设备用于免税项目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100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16(年末进入其他流动资产) 贷:银行存款 116;分4年16期收回效益分享款,收到第一期分享款 借:银行存款 10 贷:长期应收款6.25 (100/16期)主营业务收入3.75; 那如果现在做18年进项税额转出,可否直接做一笔借:长期应收款 16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16

追答

感谢你的实务问题,如此精彩纷呈!
我没有想明白,为什么当时账务处理为“长期应收款”呢??有什么特别的理由么??

追问

前任会计当时作账务处理时考虑的是该项目是合同能源管理(EMC)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在租赁开始日将购置节能设备初始直接费用借记长期应收款,该长期应收款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或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

追答

谢谢你的追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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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6
基本没问题,你这又不是以逃避纳税为目的的虚增成本,而是正常程序的会计差错调整,税法也允许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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