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闲置的工业厂房转让。厂房需不需要重新评估?哪些税费在不动产所属地缴纳,哪些税在主管局交?

工业制造业单位,注册地在沙河口区,2014年12月份在开发区工业园买了一个工业厂房(一直闲置没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取得的不动产是否需要评估,税务部门没有规定。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计税基础即可。
2、增值税方面,企业销售不动产均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所得税方面,取得收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他税费问题,您可以咨询地税。
3、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时,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申报表》同时建议您携带公章及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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