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捍卫生命的尊严大学生

如题所述

论苏格拉底之死:以生命捍卫法律尊严
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公元前399 年)是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家。公元前399年的春天,70岁的苏格拉底被人控告,渎神、蛊惑败坏青年。以自由、民主著称的雅典城邦,以渎神和蛊惑青年之罪判处了苏格拉底死刑。当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时,他的学生想尽办法劝说其逃亡,可苏格拉底回答说:“与其违法而生,莫如遵法而死。”[2]他接受判决凛然饮下毒酒。当苏格拉底死后,人们均对苏之死看为恶法使然,也带来了后世对恶法不尽的探讨。
(一)苏格拉底的审判:一次“公正的”恶法审判
在审判苏格拉底时雅典城邦依法组织了一个包括501人的审判官团队,苏格拉底在为自己辩护时,把法庭当成了自己的演讲场,宣传着自己的学说,目的是说服审判官们接受自己的主张,但在审判官团队就苏格拉底有罪还是无罪进行表决时,表决的结果以281张赞成票对220张反对票,从而对苏格拉底做出了有罪判决。关于刑罚方式,原告的建议是处以死刑,苏格拉底没有再辩解,而是批判当时的民主原则,最后审判官团队再次投票以360票对140票决定对他处以死刑。对苏格拉底的审判看似公正的,因为它的审判程序完全符合雅典的法律规定,但是在雅典这样一个以民主著称于世的城邦中,却留下了如此不公正的审判结果?判处苏格拉底死刑的罪名是“莫须有”的,可是当人民有了审判的权力时,人们没有慎重的使用该权力,这一点从判决他死刑的投票上就可以看出有80票是从判他无罪直接指向了判处死刑。可这样的审判在当时的政治、文化体制下是公平正义完全符合法律的,所以苏格拉底慷慨的死去了。现在看来,苏格拉底是无罪的,渎神罪属于宗教信仰的领域,个人信仰何种宗教以及如何信仰,是各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蛊惑败坏青年罪,综观当今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除非苏格拉底有用犯罪思想来唆使引导青年犯罪的行为,否则也应当是无罪的,即使有罪,他也罪不致死。因此判处苏格拉底死刑是恶法所致,可判处他死刑的法律在当时人们对道德、社会制度的认可的范围内,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可是这样的判决是多么的不公正,多么的不正义。也正是苏格拉底之死拉开了恶法亦法的序幕,因为他以自己生命的为代价,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的精髓,即只要法律合法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当事人都要无条件的服从。
(二)苏格拉底以死捍卫法律尊严、树立法律权威
苏格拉底入狱后,如果他接受朋友和学生的建议设法逃狱,就可以免除一死,但苏格拉底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树立法律的权威,他没有选择逃狱,甘愿伏法而死。苏格拉底宁愿伏恶法而死,捍卫了法律尊严,树立了法律权威。
第一,公民是国家所生、所养、所教,国家即使对公民有不公正之处,个人也要忍受,不能随便反抗,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他一生中都没有离开过雅典,在七十年的时间内,如果他对雅典有什么不满的话,他可以抛弃雅典的国籍,迁往他国。但苏格拉底并没有迁往他国,他与雅典的法律之间的契约关系并没有解除。他接受了审判,也承认了审判的结果,这是他与雅典法律之间订约的证据,也是他需要遵守恶法的基础。
第二,逃监是摧毁城邦和法律的行为。在他的学生劝导他逃狱时,苏格拉底认为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蔑视法庭的生效判决,那就是竭力毁坏和颠覆城邦和法律。“逃监是蔑视法律的行为,是践踏自己曾经立下的契约,法律判决肯定是错的是邪恶的,但是,如果逃监,那就是以错还错、以恶报恶,这不是对法律的更大伤害吗?”[1]所以,为了将来能有更多的人信仰法律的威严,尊重法律的地位,苏格拉底唯一能做的就是留在这里等待着法律的制裁。
第三,法律是神圣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的权威性必须得到尊重。即使判决本身是一种误判,人们也没有权利逃避法律的制裁。“对于公正不公正,并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更多的是人们的主观感受,如果人人都以判决不公正为借口而随意地对判决加以否定,判决没有威慑力,那么国家哪里还有什么规矩和秩序可言将不存在。所以,人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法律的决定。”[2]苏格拉底说:“我确信,凡是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即“守法即正义”。[3]苏格拉底以自己的行为告诉我们,我们需要追求这份正义,也正是他首次将守法列入了正义之列。
从苏格拉底的话语中我们真正能感受到了苏格拉底那超前的法治观念以及这种观念下强烈的守法意识,即他认为的“守法即正义”。法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的过程,如果说法治的先决前提是处处有法可依的话,那么,在立法过后,留待人们要做的就是要守法。守法是信仰法律的基础,“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法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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