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遗失后按对方存根联复印件做账是否合法

增值税发票遗失后从供应商复印存根联后,我公司再做账到底合不合法?

因为以前也出现过两次增值税发票遗失情况:一次的处理情况是从供应商处复印一份,但进项税不能抵扣,然后做账;另一次是从供应商复印,并让税务局开具了一个对方的抄税证明之类的(记不清了),然后做账并可抵扣税金。

但今天拿来的申请又是增值税发票遗失,我本来想不抵扣税金直接做账就行了,但一个会计跟我说按会计规定发票的复印件除了不能抵扣税金外,连做账也是不合法的。如果先不管领导批准不批准的问题,只从会计角度讲,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呀?我现在也感觉好像也是不合法了呀,谁解答一下呀?
谢谢2楼的提供的资料
但那个会计的意思是即使是税务局开证明了,只是证明增值税的销项和进项,到交企业所得税时也是不可进行税前列支的,需要税前会计利润调整,哎呀,反正我也搞不明白了。
我想问的不是税金能不能抵扣,而是“拿这种复印发票记帐”这种行为合法吗(她们意思这种就是白条,我相当于是拿着白条做账,尽管税务局盖章了)。

PS:前两次也是我做的,如果复印发票不能作为记帐原始凭证的话,就涉及到我做凭证时有没有尽到审核原始凭证的问题了,所以想确认一下

看到楼下的财政部关于“原始凭证遗失处理”规定,好像是可以记帐的,然后增值税也是可以抵的,但就是交企业所得税时要有个税前会计利润调整,有人知道怎么调整吗?谢谢!同时也特别谢谢2楼、3楼的,使我好像有点明白前面的问题了!

合法。

发票丢失,需要对方给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增值税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主管税务局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二)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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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合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问题,我认为没有问题。既然可以抵扣,地税当然有效。不过最好按下面的要求补好手续,这样地税就没话说了。
摘录一段财政部关于“外来原始凭证遗失处理办法”的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给你一个文件吧,对照着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问题,我认为没有问题。既然可以抵扣,地税当然有效。不过最好按下面的要求补好手续,这样地税就没话说了。
摘录一段财政部关于“外来原始凭证遗失处理办法”的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楼主啊,既然是合法的凭证,地税当然应该承认的,那么也就不用做所得税前的纳税调整了。税务上说的“白条”是指根本没有取得发票的,你是已取得发票,只是将他丢失了。如果地税非要说是白条的话,那么他要证明对方没有开过这张发票才行。地税也是讲道理的!当然你要想找到正好符合你情况的有关所得税的规定也是不可能的。
另外,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地税说是白条,不允许进入成本,要调整出来,那么假如你这张发票金额巨大,那么你就会出现巨额利润,这合理吗?同时你没有成本,那么你销售的时候不是成了虚开发票了吗?所以,只要你手续齐全,地税应该是承认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6-11-17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按照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解决了税款的抵扣问题,也仅仅是解决了抵扣问题,因为文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代替发票联入帐。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就遇到了麻烦,如果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在国税,还好办一些,如果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收,地税局认为是白条也没有办法。真想听听高人的意见。
第4个回答  2006-11-17
另一次是从供应商复印,并让税务局开具了一个对方的抄税证明之类的(记不清了),然后做账并可抵扣税金。

可参照上次的执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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