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有没有创业福利政策

济宁有没有创业福利政策
越来越灰心了。。。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一、强化政策扶持,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一条 国有企业(单位)在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承办单位: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民营委、相关企业、单位)

工作措施:

1、企业于每年10—11月底提出用人需求,列明所需人才的层次、专业、资历等情况,一式三份,国有企业分别报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民营企业分别报市人事局、市民营委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报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市人事局通过济宁人事信息网、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中国孔子人才网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2、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在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前组织企业到高校招聘毕业生或全市统一代理招聘。

3、充分发挥人才市场作用,组织企业进场招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将企业吸收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同每年的企业领导班子考核结合起来,对吸收录用毕业生多的给予表彰,对吸收录用毕业生不积极或不吸收高校毕业生的,国资委、经贸委、民营委要责成企业吸收录用高校毕业生,否则,在考核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5、市人事局汇总企业吸收录用毕业生情况,及时通报给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和市民营委,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发布。

第二条 财政部门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时,重点向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多的企业倾斜;对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承办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民营委、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人行)

工作措施:

财政部门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对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10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凡符合《济宁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财企〔2008〕41号)使用要求的,优先纳入扶持范围,企业持人事、劳动部门审查认定的用人证明,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承办单位: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工作措施:

灵活就业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向人事部门提供工资发放记账凭证、劳动保险手册、录聘(聘用)通知书、毕业证、报到证,人事部门审核后,填写接续工龄审批表,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期限不超过2年。(承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人行)

工作措施:

经人事部门认定的济宁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自主创业成功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时,需携带有关证件到经办机构填写贷款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填写贷款考察审批表,经办银行对贷款人资格复审合格后发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需提供的相关证件和具体办理程序见第四十一条。)

第五条 济宁籍高校毕业生在济宁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3年内根据其所交纳的地方级税收,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贴。(承办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人事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工作措施:

凡在济宁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济宁籍高校毕业生,3年内可凭其户籍证、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完税证等有关材料,按照税收缴纳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经财政部门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查批准后,对其所交纳的地方级税收给予等额补贴,每年的十二月份集中申报审批一次。

第六条 积极开展“三支一扶”(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工作)活动。大力推进“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自2009年起,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充实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基本实现每村(社区)至少有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到社区工作的,其薪酬每月不低于800元,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解决,到村工作的,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每月不低于600元生活补贴。(承办单位: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三支一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工作措施:

1、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三支一扶”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济宁市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办法》(济人字〔2006〕22号)和《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0部门〈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人字〔2008〕31号)执行。

2、大力推进“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具体按《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引进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07〕6号)办理。

第七条 每年选择部分有接收高校毕业生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入基地人员为在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未就业或失业登记的济宁生源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单位负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同级财政和见习单位按4∶6的比例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贴。(承办单位: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工作措施:

按照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人字(2009)8号)落实。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除享受城镇应征青年的优抚金外,再由户口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本科学历毕业生2000元、专科学历毕业生1000元的优抚金,服役期满回原籍安置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予以办理派遣手续。(承办单位: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工作措施:

1、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优待金的发放,由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

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回原籍安置的,按照有关安置政策和程序,进入企事业单位的,提供退伍士兵安置介绍信、毕业证、报到证到人事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

第九条 各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向每位本地生源特困生提供不少于3个岗位的需求信息;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毕业生。(承办单位: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民营委)

工作措施:

1、对特困生逐户、逐人登记,建立、完善特困生信息库。

2、每年举办不少于两次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3、鼓励动员国有企业招聘特困生。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特困生。

4、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积极试行人才派遣制度,对城市绿化、保洁、保安、交通协管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优先用于解决特困家庭毕业生、残疾大学生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

5、要为特困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信息及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对成功介绍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特困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特困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成功推荐1人由当地县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6、我市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安排毕业生进见习基地等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特困生。

7、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特困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以及购买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等。

第十条 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的,为其发放社保补贴,补贴最高年限为3年,所需资金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列支。(承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工作措施:

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申请发放社保补贴的,经人事部门认定后,招用企业可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同时附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招用特困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花名册;

(3)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4)企业工资发放清单;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及个人养老保险手册;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资金拨付具体办法按《济宁市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社〔2006〕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第十一条 放宽投资领域、登记条件、出资限额和经营场所限制,鼓励支持全民创业。(承办单位:市工商局)

工作措施:

1、放宽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后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XX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和有效期限。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只要审批文件(许可、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改制登记,允许企业在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符合使用“山东(省)”行政区划的,允许在企业原名称前缀以“山东(省)”字样。外地知名商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在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3、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都达到20%。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注册资本可不受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规定限制。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4、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第三方公司出资。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5、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屋或住宅作为企业场所。

第十二条 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承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工作措施:

1、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者可向经营所在地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补贴。申请时需填写《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同时附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招用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花名册;

(3)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4)企业工资发放表(单);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个人养老、医疗保险手册;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单位每人一次性500元的创业岗位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可向经营所在地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填写《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同时附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创业者一次性1000元创业补贴。

资金拨付具体办法按济财社〔2006〕2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承办单位:市人行,协办单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工作措施:

1、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

(1)开展贷款品种创新,积极营销适合当前农村实际的金融产品,扩大农村信贷投放。

(2)为进一步简化农户贷款手续、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发展。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和“双百双千”信贷助推腾飞工程,以小额信用贷款、联户联保贷款为依托,充分满足农户在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消费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3)大力推广解决农户、民营企业担保难的“村级信贷协会”、“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模式,解决农户贷款难的“专业经济协会”模式,解决产业链上农户贷款担保难的“公司+农户”模式,解决农村中小企业抵押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模式,解决农户大额贷款和商户集中地担保难的“箱式信用共同体”模式等,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努力破解“三农”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2、支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

(1)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范围。其中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申请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境外就业的,应提供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雇主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合同。

(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项目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3)降低反担保门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项目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大力推广贷款申请人信用、互保、多人联保等做法,简化反担保形式。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创业计划书经专家论证并签署可行性意见的,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条件。采取第三人反担保的,可视风险程度逐步扩大保证人的人员范围,放宽对保证人人数、身份、职务等要求。采取资产抵押的,允许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并尽量减化抵押登记手续,减免有关费用。

(4)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按照各自职责,集中到现场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信用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可撤销承诺书。对出具不可撤销承诺书、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金融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额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对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录人员中吸纳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实际招用人员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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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4
基本上是没有的,就算有也不是人人有份,呵,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太多 时间管这些,你给钱他可以,要他们给你钱,可是难上加难咯。
第2个回答  2010-06-04
济宁作为全国创业试点城市,从去年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由失业人员扩大至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和返乡农民工等。这些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同时将贷款额度由每人不超过3万元提高至5万元,把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等各类经营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给予贴息扶持。具体联系济宁劳动就业办公室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如果你是大学生的话,在曲阜有两家大学生创业园,可以申请五万元贷款的。
如果你是想从事环保类或清洁类的,国家,省以及地级市都会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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