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检”会议把牢固树立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当前,很多基层检察机关由于受到人才、经费和地理区域位置的制约,如何在检察实践中落实好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面临的问题更多、困难更大。这是我们在新形势下必须正视、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需要在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内涵和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围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力带好队伍,为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要实现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挥检察干警在检察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但是基层院、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目前主要面临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检察专业人才匮乏。基层检察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没有受过系统、规范的检察业务培训,既不具备能办案的资格,更不具备办好案的能力,一线办案力量不足,业务骨干更是缺乏。同时,由于地域原因,人才招录相对困难。这样导致少数有办案资格的人员日常办案任务重,知识更新相对乏力,形成恶性循环。二是干警工作积极性不高。由于受经费等方面的制约,现有人员的从业自豪感和责任心缺乏,内部挖潜工作难度较大,甚至部分干警工作不安心,想调离检察机关。
面对这种情况,要想建成一支能够确保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队伍,必须重点做好以下三点。一是优化检察队伍的素质结构。首先要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要有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既要通过知识更新培训,强化干警对一些新知识和新技能的掌握,做到业务技能的“与时俱进”;更要注重对不具备办案资格人员的系统培训,使其尽快取得办案资格,从根本上解决办案人手不足的问题。其次要积极引进人才。当前基层院检察队伍年龄老化已是一个普遍问题。必须从长远考虑,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主动从法律院校招录,从社会上引进,努力为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二是大力提倡从优待检。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干警的个性需求,并通过检察机关自身的努力,帮助干警在工作中实现自身价值,确立从检自豪感,坚定从检信念。在经济待遇方面,要让干警在与同地其他政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相比时,不能有失落感或自卑感,要努力通过物质方面的肯定让干警在社会上做到体面做人;在政治待遇方面,要借助中央《决定》精神,积极与党委部门协调,就干警职级等方面形成制度性解决办法,在干警政治进步方面形成了良性的发展梯次,让每个人都能看到希望;在生活中,要给予干警细节方面的关爱,特别对家庭有特殊困难干警、长期在外办案干警以及存在家属就业困难等其他个性问题的干警,均要主动给予关心,能解决的尽量帮助解决,切实解除干警后顾之忧。三是创新绩效考核管理机制。传统的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模式对于当前检察机关的内部挖潜要求而言明显乏力。因此,必须针对基层院干警人手少、年龄和素质差距大等的现状,创新绩效考核管理机制。重点要推行分类管理机制。对于不同类别的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通过考核增强考核对象的竞争意识。创建具有针对性的奖惩机制。奖惩的方式要根据不同类别人的需求加以设计,要做到能触动人。
二、着眼长远,狠抓规范化建设,为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基础工作是能否实现长期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要素。但我们必须看到,检察工作中仍然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忽视基础而盲目争先。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定下心来,扎扎实实地在检察基础工作上动脑筋,下工夫。就基层院而言,衡量其基础工作的最重要标准是办案质量,而规范化又是保证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所以,当前基层院目前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该是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要扎实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实践证明,流程化管理是确保执法活动规范化的必要途径。针对基层院人少案多情况下,案件承办人主观上抵制流程,客观上精力达不到流程要求的状况,在流程化管理中,一方面要解决主观上接受和客观上适应流程的问题。要消除模糊认识,充分认识到流程化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要加强学习和运用,将流程要求演变成干警的办案习惯。另一方面,要规范各项办案基础工作。既要对照流程要求进一步明确办案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减少工作推诿,避免管理的越位、缺位,又要对检察业务基础性工作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可以通过建立标准化案件卷宗等形式,统一操作尺度和标准。
二要全面加速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的功效不仅体现在效率上,也体现的规范上,规范化的实现必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随着检察机关 “三位一体”进程的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已进入攻坚阶段。但是,目前很多基层院由于受到经费等方面的限制,信息化建设步伐明显滞后,设备采购只是满足于有,由于专业技术人才的欠缺,很多设备的使用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基层院工作层次的重要意义,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建设。硬件配置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超前规划。如果因陋就简,反而会造成资金和设备的浪费。在软件方面既要借助外部专业力量,更要注重自身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结合自身办案实践需要,努力做到办案、办公软件开发自主化。 三、创新机制,推动职务犯罪查处工作积极、规范、健康发展,解决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
职务犯罪查处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龙头工作,对于检察机关现有地位的巩固和长远的发展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又不能否认,当前检察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就基层院,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院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而言,主要有下面四点个性特点: 1、办案的追赃功能比较突出;2、个案案值小,对于案件数量的要求比较高;3、社会经济活动相对平淡,诱发案件和暴露案件的环节相对较少;4、受经济条件和人员限制,办案场所、办案人员配备不规范,检务保障层次低,办案手段相对落后。
面对这种情况,要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积极、规范、健康发展,不能消极等待,必须立足自身的努力,对现有的侦查工作机制进行探索创新,切实解决检察机关发现案件、依法独立突破案件、证明犯罪和妥善消化案件四个方面能力的制约。近年来,我院围绕上述四个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尝试。一是创建线索收集机制和线索评估经营机制。制定了《收集、经营、评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信息的若干规定》,将情报机制、社情民意机制等引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信息的收集过程中,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信息资料库,成立案件线索分析评估小组,对每条线索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评估,形成可查性分析报告,并用心经营,将线索盘大、挖深,切实增强发现犯罪的能力。二是建立突破案件的合力机制。通过建立初查工作动态预案制度、注重侦查谋略合理运用和健全初查工作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依法独立突破案件的能力。三是健全案件质量保障机制。组织人员分步制订《常见职务犯罪罪名证据目录》,注重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在自侦部门内部实行侦查、预审分离,对自侦案件讯问过程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有效地固定犯罪,并确保讯问过程的规范、文明。四是着力预防涉检申诉返还财产案件的发生。制订了《认定非法所得的若干规定》,杜绝受利益驱动随意扣押处置的现象;进一步规范对检察机关扣押款物的处置程序,与法院就职务犯罪案件非法所得由法院判决达成共识,形成了《关于处理职务犯罪案件非法所得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检务督察员参与案件搜查,监督扣押款物的移交。通过上面几个方面的举措,我院发现和依法独立突破案件、固定和证明犯罪、规范处理案件的能力均有了明显提高。近3年来,所办案件自行发现率和依法独立突破率均90%以上,大要案率达到80%,案件均被法院作有罪判决,无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特别是款物扣押提出申诉或控告。并且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积累了一批高质量的案件线索,初步实现了职务犯罪工作良性发展。 (作者系洪泽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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