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28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纳税人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预缴期利润可以直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填报说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可见,预缴期利润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第二,预缴期限由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可见,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预缴期间,规定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规模、便于缴纳等因素,来核定企业是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预缴税款的确认方法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同时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以及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预缴期报送资料也要齐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预缴期税款要注意汇率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同时规定,企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企业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转入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假如某小微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进入清算登出程式,那么在清算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就此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年度中问企业终止经营,应怎样核算、申报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当年度发生终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登出,从年初到清算结束不能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计算,而应分为两个纳税年度分别计算,即从年初到经营活动终止之日止(即正常经营期)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从清算之日起至清算结束之日止(即清算期)为另一个独立纳税年度。
正常经营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纳税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清算结束后,企业办理清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清税处理,无需汇算清缴。
清算期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小微企业是否有正常经营期和清算期的划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适用物件中,除了行业性限制外,只规定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条件,没有对所处期间的限制。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小微企业物件是什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三,企业所得税申报口径是否相一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年度申报表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均将“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列在“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中,填列方式相一致。
因此,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清算期间没有排他性,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需要注意把握适用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区间。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有哪些程式要求?
所得税清算对备案和清算程式有明确要求:(1)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3)企业应在办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税控装置等后,方能办理登出税务登记手续。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登出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资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资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资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持《清税证明》到登记机关办理登出手续。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按时完成,提前填写,注意检查核对,与会计账簿相符,按要求调整专案,正确计算

关于年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这个涉及到以前年度调整的问题。
按说,你的补缴数是09年真实的所得税费用,应该记在09年的账上,这样的话,你要是想调整就要调整报表的年初数,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贷:应缴税费 所得税 3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这样的话,你的这块300的费用就转到了09年,注意你要调整报表的额年初数,也就是2009年的年末数。当然了,调了年初数,年末数就自己变了,,
然后在实际缴纳时你再
借: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实际缴纳税款的那个就不要再调报表了,,,,
明白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申报汇缴要按期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二、财产损失要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释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该《公告》第五条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优惠要备案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专案;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专案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专案。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四、纳税事项要调整
目前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很大,在成本费用税前列支方面,税法规定了可以列支、不允许列支和限制性列支等专案,这就要求纳税人逐项稽核成本费用专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在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会涉及账务调整和纳税事项调整。账务调整只是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作账务处理的调整,纳税调整则是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前者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后者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
五、年度亏损要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填报口径要统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以统一填报口径。主要包括准备金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投资损失扣除、税收优惠、弥补亏损、企业资产处署等系列资料填报,要遵循有关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确保口径一致。
七、电子申报程式要熟练
在系统安装后首次输入企业资讯的时候要仔细填写企业的基础资讯,包括企业的行业、经济性质、核算方式即就地缴纳还是汇总缴纳等,这些基础资讯都要填写,而且要和税务登记资讯即税务局的CTAIS中登记资讯一致,才能申报成功。企业在录入资料的时候,每张表格包括主表、附表和财务报表都要填写,没有资料的就填零。特别是财务报表的期初和期末数都要填,而且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能为零。去年有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都填零,结果不能打包通过,新开户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就填写企业开业时的经济状态,记住不能零。在申报表的主表中,如果企业是亏损的,在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栏不能填负数,应该填0。

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专案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专案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1〕156号档案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要按专案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专案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专案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专案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专案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专案经理部(包括与专案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档案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税前扣除凭证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然后再看该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中,涉及专案最多、变数最大的是各项扣除金额,其实物载体就是扣除凭证。在预缴所得税时,有效扣除凭证的作用尚不那么突出,但在汇算清缴时,必须取得有效凭证方能进行扣除。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有效扣除凭证,此时也就成了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
税前扣除的凭证种类
根据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专案凭证和非应税专案凭证。
支付应税专案的支出,应取得发票作为有效凭证。应税专案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专案和免税专案。企业发生应税专案支出时,应取得发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支付非应税专案的支出,不需取得发票。非应税专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专案。企业发生非应税专案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非应税专案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购买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接受劳务、受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专案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 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该企业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
(2)向非银行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须有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发票;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5.缴纳 *** 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6.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表格式完税证明。
7.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8.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9.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10.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12.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3.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1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15.支付给境内单位和个人的非应税专案又非 *** 部门收取的费金,如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凭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以及已签订的合同,并附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覆印件为辅证。
16.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该国规定的合法凭据或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稽核认可。
税前扣除及有效扣除凭证管理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所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凭证,票据自身和内容及开具均须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伪造、变造、虚假的票据等不得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特殊支付专案还应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或备查资料。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规定比例,也取得有效凭证,但仍不能扣除。
1.工资扣除,须有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2.会议费支出,须有召开会议的档案、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等。
3.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档案,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房地产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缴方式为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问题?

分公司三项因素均为零,那么就不产生税款也没有相应的分配比例。所以总公司的分配表中,与该分公司涉及的部分都填零就可以了。分公司季度预缴的时候就做零申报。
另外一个是你的分配表需要由总公司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他们会稽核的,对于分公司税款为0的分配表他们也很乐意出(因为收入留到总公司所在地了)。

求解房地产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所得额=收入4000万-成本1600万-销售费用200万-管理费用50万-财务费用2万-营业税金及附加40000*5%*(1+12%)=1924
应纳企业所得税=1924*25%=481(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备注:这题用不上预计毛利率这个条件,因为取得的是收入,不是预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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