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如何纳税

如题所述

总公司与分公司所得税需要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自治区、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场所、营业机构,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统一计算、汇总清算、分级管理、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计算公式:
1、总公司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五种二级分支机构: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3、当年新设立的为二级分支机构。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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