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软件产品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
因此,题中收取的软件维护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依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统一发票、专用发票,下同)。不过,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即软件出售的同时一并收取软件维护费,这种混合销售行为,题中企业可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这种操作方式,也仅限于购买软件时,后续年度单独收取的软件维护费,无法实现。
另外,题中企业享有的“双软企业”“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待遇,属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收入,才能享受这一政策。收取的软件维护费,除上述提到的混合销售行为以外,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能享有这一优惠政策。
如果题中企业将软件维护费,变换为软件产品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则,这种操作方式的税务风险:1、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征收营业税风险;2、增值税发票错开、虚开风险;3、骗取税收优惠风险。
最后,提示一下,软件维护费以“修理费”名义,不具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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