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98条

如题所述

民法典第1198条主要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它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解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安全措施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对危险源的开启或维持以及对危险的控制能力所产生的。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当上述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形。
三、责任承担与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提示、说明、协助等义务,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四、法律救济途径
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造成了损害。法院将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
民法典第1198条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他人损害时,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免责事由和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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